更正通知(二)
各潜在供应商:
我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都江堰市中医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XCS-2023-151号)进行第二次更正,现通知如下:
更正事项:
一、原磋商文件第五章-二、服务内容及要求-(三)★质量要求
1、配送的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符合中药配方颗粒的国家药品标准,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四川省药品标准。配方颗粒不得出现虫蛀、霉变、走油酸败等现象。有效成分、含水量、杂质、灰分、辅料、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及二氧化硫残留等均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2020)的规定执行。
2、保证所配送的中药配方颗粒到货入库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 1 年,并保证有效期内的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对于剩余有效期小于 6 个月的中药配方颗粒,成交人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
3、中药配方颗粒包装要求:包装袋(箱)应干净、结实、无破损、封口严密,并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在每件包装上须注明品名、数量、产地、供应单位、批号、生产日期、质量合格标志等。
4、供应商配送的每批次药品都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质量检测报告。
5、每半年提供生产企业对所供药品内部质量控制分析报告。(须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6、供应商需具有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仓储条件、有标本室或留样室,需具有质量管理制度及记录。
7、项目履约过程中,若采购标的的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的,按最新执行标准执行。
8、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包装、标签、等级、内在质量问题),成交人必须收回并更换合格药品;由于药检部门抽检出现药品不合格的,成交人必须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药政管理方面的问题,由成交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由于药品质量引发的不良医疗事件,成交人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变更为
(三)质量要求
1、配送的中药配方颗粒应符合《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符合中药配方颗粒的国家药品标准,无国家药品标准的,应当符合四川省药品标准。配方颗粒不得出现虫蛀、霉变、走油酸败等现象。有效成分、含水量、杂质、灰分、辅料、农药残留、重金属及有害元素、真菌毒素及二氧化硫残留等均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2020)的规定执行。
★2、保证所配送的中药配方颗粒到货入库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 1 年,并保证有效期内的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对于剩余有效期小于 6 个月的中药配方颗粒,成交人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
★3、中药配方颗粒包装要求:包装袋(箱)应干净、结实、无破损、封口严密,并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在每件包装上须注明品名、数量、产地、供应单位、批号、生产日期、质量合格标志等。
★4、供应商配送的每批次药品都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质量检测报告。
★5、每半年提供生产企业对所供药品内部质量控制分析报告。(须在响应文件中单独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6、供应商需具有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仓储条件、有标本室或留样室,需具有质量管理制度及记录。
★7、项目履约过程中,若采购标的的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的,按最新执行标准执行。
★8、药品出现质量问题(包装、标签、等级、内在质量问题),成交人必须收回并更换合格药品;由于药检部门抽检出现药品不合格的,成交人必须负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药政管理方面的问题,由成交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由于药品质量引发的不良医疗事件,成交人必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原磋商文件第五章-二、服务内容及要求-(四)服务要求
★9、供应商承诺:若成交,供应商针对采购清单的所有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即所投产品),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均需要在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中药配方颗粒上市备案或跨省销售备案(执行国标的产品除外)。(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变更为
★9、供应商承诺:若成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履约过程中,若采购清单的所有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即所投产品)中相关品种,纳入国家药品标准或四川省药品标准新增执行标准,成交供应商需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中药配方颗粒上市备案或跨省销售备案(执行国标的产品除外),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采购人有权取消相关品种的配送资格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提供承诺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原磋商文件第一章-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月10日10:30:00(北京时间)
变更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月11日10:30:00(北京时间)
四、原磋商文件第一章-九、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1月10日10:3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变更为: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1月11日10:3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五、其他内容不变。
中讯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5日